pg电子平台家电ETF (159996): 国泰中证全指家用电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3年第一号)
pg电子平台1、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9年 12月 6日证监许可【2019】2664号文注册募集。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日为 2020年 2月 27日。
2、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市场前景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2)如果行业内证券数量少于或等于 50只,则全部证券作为相应全指行业指数的样本;
3)如果行业内证券数量多于 50只,则依次剔除行业内全部证券成交金额排名后 10%的证券以及累积总市值占比达行业内全部证券 98%以后的证券,剔除过程中优先确保剩余证券数量不少于 50只,将剩余证券作为相应行业指数的样本。
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投资本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做出独立决策。投资人根据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但同时也需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基金投资中的风险包括: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本基金特有风险和其他风险等。本基金特有风险包括:标的指数回报与股票市场平均回报偏离的风险、标的指数波动的风险、基金投资组合回报与标的指数回报偏离的风险、标的指数变更的风险、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折溢价的风险、参考 IOPV决策和 IOPV计算错误的风险、基金退市风险、投资人申购失败的风险、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失败的风险、基金份额赎回对价的变现风险、申购赎回清单差错风险、申购赎回清单标识设置风险、第三方机构服务的风险、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风险、投资股指期货的风险、参与融资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风险等。本基金可能出现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成份股停牌等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主要存在与基础资产相关的风险、与资产支持证券相关的风险、与专项计划管理相关的风险和其他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股指期货,需承受投资股指期货带来的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等。由于股指期货通常具有杠杆效应,价格波动比标的工具更为剧烈。并且由于股指期货定价复杂,不适当的估值可能使基金资产面临损失风险。股指期货采用保证金交易制度,由于保证金交易具有杠杆性,当出现不利行情时,股价指数微小的变动就可能会使投资人权益遭受较大损失。股指期货采用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如果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保证金,按规定将被强制平仓,可能给投资人带来损失。
本基金可投资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存托凭证,基金净值可能受到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价格波动影响,与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境外基础证券的发行人及境内外交易机制相关的风险可能直接或间接成为本基金风险。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存托凭证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存托凭证,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存托凭证。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于科创板股票。
本基金投资科创板股票时,会面临因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退市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集中度风险、系统性风险和政策风险等。
本基金属于股票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为指数型基金,主要采用完全复制策略,跟踪中证全指家用电器指数,其风险收益特征与标的指数所表征的市场组合的风险收益特征相似。
本基金可采用两种申购赎回模式,分别是“实物申购赎回”模式和“深市股票实物申赎、沪市股票现金替代”模式。其中,“实物申购赎回”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深市股票实物申赎、沪市股票现金替代”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办理。通常情况下,“实物申购赎回”模式中投资者的申购、赎回申请在 T+1日确认,申购所得 ETF份额及赎回所得组合证券在 T+2日可用。 “深市股票实物申赎、沪市股票现金替代”模式中投资者的申购、赎回申请在 T日确认,申购所得 ETF份额 T日可以卖出,T+1日可以赎回;赎回所得组合证券 T日可卖出。如投资者需要通过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参与本基金的“深市股票实物申赎、沪市股票现金替代”申购赎回(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办理),则应开立深圳证券交易所 A股账户。如投资者需要通过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参与本基金的实物申购赎回(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则应同时持有并使用深圳 A股账户与上海 A股账户,且该两个账户的证件号码及名称属于同一投资者所有,同时用以申购、赎回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的托管证券公司和上海 A股账户的指定交易证券公司应符合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本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人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导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次招募说明书更新事由为基金经理变更等相关事项,更新内容截止日为2023年 5月 10日。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投资组合报告为 2022年 2季度报告,净值表现数据截止日为 2022年 6月 30日,主要人员情况截止日为 2023年 5月 10日,除非另有说明,本招募说明书其他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22年 9月 30日。(本报告中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国泰中证全指家用电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如本招募说明书内容与基金合同有冲突或不一致之处,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pg电子平台,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国泰中证全指家用电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4、基金合同:指《国泰中证全指家用电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国泰中证全指家用电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国泰中证全指家用电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国泰中证全指家用电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国泰中证全指家用电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上市交易公告书:指《国泰中证全指家用电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10、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1、《基金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销售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信息披露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运作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7、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8、ETF:指《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交易和申购赎回实施细则》定义的“交易型开放式基金”
19、联接基金:指将其绝大部分基金财产投资于本基金,与本基金的投资目标相似,采用开放式运作方式的基金
20、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1、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2、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3、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4、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
25、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7、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等业务
28、销售机构:指基金管理人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9、发售代理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在募集期间代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机构
30、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在基金合同生效后代为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证券公司
31、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注册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和基金交易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32、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基金管理人也可以自行或委托其他机构担任注册登记机构
33、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4、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5、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6、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个月
39、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41、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2、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3、《业务规则》:指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和规定(及其不时修订) 44、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5、发售: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销售机构向投资人销售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6、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以基金合同规定的对价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7、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基金合同所规定对价的行为
48、申购赎回清单:指由基金管理人编制的用以公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等信息的文件
49、申购对价:指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交付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50、赎回对价: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交付给赎回人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51、组合证券:指本基金标的指数所包含的全部或部分证券
52、标的指数:指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并发布的中证全指家用电器指数及其未来可能发生的变更
53、完全复制法:一种跟踪指数的方法。通过购买标的指数中的所有成份股,并且按照每种成份股在标的指数中的权重确定购买的比例以构建指数组合,达到复制指数的目的
54、现金替代:指申购、赎回过程中,投资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用于替代组合证券中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55、现金差额:指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资产净值与按当日收盘价计算的最小申购、赎回单位中的组合证券市值和现金替代之差;投资人申购、赎回时应支付或应获得的现金差额根据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现金差额和申购或赎回的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数量计算
56、预估现金部分:指由基金管理人估计并在 T日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布的当日现金差额的估计值,预估现金部分由申购赎回代理券商预先冻结 57、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指本基金申购份额、赎回份额的最低数量,投资人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应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
58、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指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机构在开市后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组合证券内各只证券的实时成交数据计算,并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简称“IOPV”
59、基金份额折算:指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运作的需要,在基金资产净值不变的前提下,按照一定比例调整基金份额总额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数额进行变更登记的行为
61、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益、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62、收益评价日:指基金管理人计算本基金净值增长率与标的指数增长率差额之基准日
63、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5、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6、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67、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68、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70、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指本基金以一定费率通过证券交易所综合业务平台向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出借证券,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到期归还所借证券及相应权益补偿并支付费用的业务
邱军,董事长,硕士研究生,高级经济师。1993年 7月至 2002年 7月,任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市分行主任科员。2002年 7月至 2007年 10月,任中德住房储蓄银行部门经理。2007年 10月至 2008年 8月,任中国建设银行信用卡天津运作中心高级副经理。2008年 8月至 2011年 4月,任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高级业务经理。2011年 4月至 2014年 4月,任中投科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2014年 4月至 2016年 11月,任中投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监事长、纪委书记。2016年 11月至 2020年 4月,历任建投控股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董事长、党委书记。2020年 4月任公司党委书记。2020年 12月起任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党委书记。
方光鹏,董事,博士研究生。1990年 8月至 1994年 9月,任职于中国科学院应用数学研究所。1997年 7月至 2005年 1月,任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2005年 1月至 2007年 7月,任职于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历任财会部高级副经理、股权管理部高级副经理。2007年 7月至 2010年 6月,任浙江省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后更名为中投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计划财务部总经理。2010年 6月起至今,历任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长期股权管理部高级业务副经理、战略发展部专职董事。其间,2012年 7月至 2013年 10月兼任建银饭店董事,2013年 3月至 2014年 12月兼任宏源证券监事。2021年 3月至今,任中国投资咨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2021年 3月起任公司董事。
游一冰,董事,大学本科,英国特许保险学会高级会员(FCII)及英国特许保险师(Chartered Insurer)。1989年至 1994年任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总公司营业部助理经理;1994年至 1996年任中国保险(欧洲)控股有限公司总裁助理;1996年至 1998年任忠利保险有限公司英国分公司再保险承保人;1998年至 2017年任忠利亚洲中国地区总经理;2002年至今任中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董事;2007年至今任中意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董事;2007年至 2017年任中意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总经理;2013年至今任中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2017年至今任忠利集团大中华区股东代表。2010年 6月起任公司董事。
戴建元,董事,大学本科,高级会计师。1994年 7月至 1998年 4月,任福建省泉州电业局财务科会计。1998年 4月至 2001年 3月,任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财务部会计。2001年 3月至 2005年 8月,任福建省厦门市电业局总会计师。
2005年 8月至今,历任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福建业务部主任、直属营业部副主任(主持工作、正处级)、直属营业部主任、办公室主任、审计部主任、副总经济师、首席风险师、总风险师。2020年 12月起任公司董事。
周向勇,董事,硕士研究生,27年金融从业经历。1996年 7月至 2004年12月在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工作,先后任办公室科员、个人银行业务部主任科员。
2004年 12月至 2011年 1月在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工作,任办公室高级业务经理、业务运营组负责人。2011年 1月加入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总经理助理,2012年 11月至 2016年 7月任公司副总经理,2016年 7月起任公司总经理及公司董事。
黄晓衡,独立董事,硕士研究生,高级经济师。1975年 7月至 1991年 6月,在中国建设银行江苏省分行工作,先后任职于计划处、信贷处、国际业务部,历任副处长、处长。1991年 6月至 1993年 9月,任中国建设银行伦敦代表处首席代表。1993年 9月至 1994年 7月,任中国建设银行纽约代表处首席代表。1994年 7月至 1999年 3月,在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工作,历任国际部副总经理、资金计划部总经理、会计部总经理。1999年 3月至 2010年 1月,在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工作,历任财务总监、公司管委会成员、顾问。2010年 4月至 2012年 3月,任汉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香港)董事总经理。2013年 8月至 2016年 1月,任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17年 3月起任公司独立董事。
吴群,独立董事,博士研究生,高级会计师。1986年 6月至 1999年 1月在中国财政研究院研究生部(原财政部财政科研所研究生部)工作,历任讲师、副研究员、副主任、主任。1991年起聘任中国财政研究院研究生部硕士生导师。
1999年 1月至 2003年 6月在沪江德勤北京分所工作,历任技术部/企业风险管理部高级经理、总监,管理咨询部总监。2003年 6月至 2005年 11月,在中国电子产业工程有限公司工作,担任财务部总经理。2005年 11月至 2016年 7月在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工作(简称“CEC”),历任审计部副主任、资产部副主任(主持工作)、主任。2014年 9月至 2016年 7月任中国上市公司协会军工委员会副会长,2016年 8月至 2018年 1月任中国上市公司协会军工委员会顾问。2012年 3月至 2016年 7月,担任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总经济师。在 CEC工作期间,至 2016年 11月,在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所投资的境内外多个公司担任董事、监事。2017年 5月至 2021年 6月任首约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0年 8月起任中国船舶重工集团海洋防务与信息对抗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17年 10月起任公司独立董事。
冯丽英,独立董事,大学本科,高级经济师。1984年 9月至 1987年 6月,任北京第二轻工业总公司科员。1987年 7月至 1998年 9月,历任中国建设银行人事部劳动工资处副处长、处长。1998年 9月至 1999年 9月,任中国国际金融有限责任公司人力资源部高级经理。1999年 9月至 2005年 9月,任中国信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副总经理(总经理级)。期间兼任中国耀华浮华玻璃有限责任公司副董事长,中国宏源证券公司监事长。2005年 9月至 2011年 2月,任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人力资源部副总经理(总经理级)。期间兼任建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长。2011年 2月至 2015年 11月,任中国建设银行养老金业务部总经理。2015年 11月至 2019年 7月,任建信养老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总裁。
杨光琰,监事会主席,硕士研究生。1993年 7月至 1995年 9月在建设银行咸阳市分行房地产信贷部担任科员,1998年 7月至 2002年 4月在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2002年 4月至 2007年 4月在北京市未名律师事务所担任合伙人,2007年 4月至 2012年 10月在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先后担任法律部高级副经理、高级经理、项目法务组负责人、法律二组负责人,2012年10月至 2013年 2月在建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担任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2013年 2月至 2020年 4月在中国投资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担任公司副总经理,2020年4月至 2022年 7月在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先后担任法律合规部副总经理、法律合规部总经理。2022年 6月起任公司纪委书记,2022年 8月起任公司监事会主席。
冯一夫,监事,硕士研究生。2009年 2月至 2017年 10月,任安盛德国投资分析师。2017年 10月至 2022年 7月,任安盛亚洲及香港投资主管。2022年7月至今,任忠利亚洲首席投资官。2023年 4月起任公司监事。
李箐,监事,研究生。1997年 7月至 1997年 8月,中国电力信托投资有限公司资金部员工。1997年 8月至 1999年 7月,中电信实业开发总公司财务部员工。1999年 7月至 1999年 12月,中国电力信托投资有限公司财务部员工。2000年 1月起,在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工作,历任财务部处长、主任助理、主任会计师、副主任、主任,现任审计部主任。2020年 12月起任公司监事。
邓时锋,监事,硕士研究生。曾任职于天同证券。2001年 9月加盟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行业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2008年 4月至 2018年 3月任国泰金鼎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09年 5月至 2018年 3月任国泰区位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原国泰区位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3年 9月至 2015年 3月任国泰估值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的基金经理,2015年 9月至 2018年 3月任国泰央企改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9年 7月至 2020年 7月任国泰民安养老目标日期 2040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的基金经理,2021年 9月起任国泰国策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7年 7月至 2019年 3月任投资总监(权益),2019年 4月至 2020年 7月任投资总监(FOF),2020年 8月起任投资总监(权益)。2015年 8月起任公司职工监事。
吴洪涛,监事,大学本科。曾任职于恒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 7月至 2008年 2月,任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作保障部经理。2008年 2月加入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信息技术部工程师、运营管理部总监助理、运营管理部副总监,现任运营管理部总监。2019年 5月起任公司职工监事。
宋凯,监事,大学本科。2008年 9月至 2012年 11月,任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助理经理。2012年 11月加入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审计部总监助理、纪检监察室副主任,现任审计部总监、风险管理部总监。2017年 3月起任公司职工监事。
张畔,硕士研究生,17年金融从业经历。2006年 7月至 2021年 9月在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工作,先后担任资产处置部业务副经理,企业管理部业务经理,办公室业务运营处高级业务副经理、负责人,党委办公室主任助理,办公室(党办、董办、监办)副主任、主任等。2021年 9月加入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党委委员。2021年 10月起担任公司副总经理。
张玮,硕士研究生,23年金融从业经历。2000年至 2004年,在申银万国证券研究所任分析师。2004年至 2007年,在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高级研究员、基金经理。2007年至 2015年在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基金经理、研究部总监、权益投资总监等职务。2015年至 2019年 2月在敦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任董事总经理。2019年 2月加入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公司总经理助理,2021年 3月起担任公司副总经理。
李辉,大学本科,23年金融从业经历。1997年 7月至 2000年 4月任职于上海远洋运输公司,2000年 4月至 2002年 12月任职于中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2003年 1月至 2005年 7月任职于海康人寿保险有限公司,2005年 7月至 2007年 7月任职于 AIG集团,2007年 7月至 2010年 3月任职于星展银行。2010年 4月加入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先后担任财富大学负责人、总经理办公室负责人、人力资源部(财富大学)及行政管理部负责人,2015年 8月至 2017年 2月任公司总经理助理,2017年 2月起担任公司副总经理。
封雪梅,硕士研究生,25年金融从业经历。1998年 8月至 2001年 4月任职于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2001年 5月至 2006年 2月任职于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高级产品经理;2006年 3月至 2014年 12月任职于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市场总监、北京分公司总经理、总经理助理;2015年 1月至 2018年 7月任职于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总经理助理;2018年 7月加入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公司副总经理。
倪蓥,硕士研究生,22年金融从业经历。曾任新晨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项目经理;2001年 3月加入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信息技术部总监、信息技术部兼运营管理部总监、公司总经理助理,2019年 6月起担任公司首席信息官。
刘国华,博士研究生,29年金融从业经历。曾任职于山东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08年 4月加入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先后担任产品规划部总监、公司首席产品官、公司首席风险官,2019年 3月起担任公司督察长。
苗梦羽,硕士研究生,8年证券基金从业经历。2015年 8月加入国泰基金,历任助理研究员、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2021年 9月起任国泰中证全指软件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和国泰中证全指软件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的基金经理,2022年 2月起兼任国泰中证基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2年 6月起兼任国泰中证港股通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的基金经理,2022年 8月起兼任国泰国证疫苗与生物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和国泰 MSCI中国 A股 ESG通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2年 10月起兼任国泰中证机床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和国泰中证基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的基金经理,2022年 11月起兼任国泰标普 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QDII)和国泰国证疫苗与生物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的基金经理,2022年 12月起兼任国泰中证机床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和国泰国证绿色电力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3年 5月起兼任国泰中证全指家用电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和国泰中证细分机械设备产业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本基金自成立之日起至 2023年 5月 9日由徐成城担任基金经理,自 2023年 5月 10日起至今由苗梦羽担任基金经理。
本基金管理人设有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其成员在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投研部门负责人及业务骨干等相关人员中产生。公司总经理可以推荐上述人员以外的投资管理相关人员担任成员,督察长和运营体系负责人列席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主要职责是根据有关法规和基金合同,审议并决策公司投资研究部门提出的公司整体投资策略、基金大类资产配置原则,以及研究相关投资部门提出的重大投资建议等。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注册登记事宜;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pg电子平台,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4、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合同的规定,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且不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基金管理人为防范和化解经营运作中面临的风险,保证经营活动的合法合规和有效开展,制定了一系列组织机制、管理方法、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形成了公司完整的内部控制体系,并通过相应的具体业务控制流程来严格实施。
为保证内部控制的系统性和有效性,公司制定了合理、完备、有效、可执行的规章制度体系并结合业务发展、法律法规及监管环境变化,对内部控制制度进行及时的更新和调整,以适应公司经营活动的变化,不断增强和优化公司制度的完备性、有效性和适时性。
(1)保证公司经营运作合法合规,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理念; (2)防范和化解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公司经营的稳健运行和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确保受托资产、公司财务和其他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4)维护公司良好的品牌形象。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应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所有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
(2)有效性原则。建立科学、合理、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公司全体员工必须竭力维护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
(3)相互独立和制约原则。公司根据业务的需要设立相对独立的机构、部门和岗位,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相互制约。内部控制的检查评价部门必须独立于各业务执行部门。公司受托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必须分离。
(4)适应性原则。公司内部控制应根据公司经营业务发展、新产品的开发、金融创新、法律法规以及市场环境的变化等及时调整和完善,以保证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和适应性。
(5)防火墙原则。公司各个业务部门,特别是研究、投资、执行、清算等部门和岗位必须在物理上和制度上隔离,对重要业务设立防火墙并实行门禁制度。
(6)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力争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控效果。
(1)公司经过多年的管理实践,建立并完善了科学的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监督职能,并在员工中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和风险观念,形成了诚信为本和稳健经营的企业文化。公司董事会对内部控制原则进行指导,对公司建立内部控制系统和维持其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公司经营管理层对内部控制进行管理、实施组织与决策;公司各部门之间有明确的授权分工和风险控制责任,既相互独立,又相互合作和制约,形成了合理的组织结构、决策授权和风险控制体系。
(2)公司依据自身经营特点建立了包括各岗位以目标责任制自控、相关部门和岗位之间相互制衡、内控检查评价部门实施监督的、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内控防线)公司建立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健全激励约束机制,确保公司人员具备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能力。
(4)公司建立科学严密的风险评估体系,从总体上明确风险管理的目标和原则,并对公司面临的内外部风险进行辨识和评估,不断优化风险控制程序和手段。各部门根据各自业务特点,对业务活动中存在的风险点进行揭示和梳理,有针对性地建立详细的风险控制流程,并在实际业务中加以控制。
(5)公司建立了完善的授权管理机制,明确了合理的授权标准和流程,确保授权机制的贯彻执行。
(6)公司建立了完善的内部会计控制,公司会计核算与基金会计核算在业务规范、人员岗位和办公区域上进行严格区分,确保基金资产与公司自有资产完全分开,分账管理,独立核算。
(7)公司建立了科学、严格的岗位分离机制,明确划分各岗位职责,投资和交易、交易和清算、基金会计和公司会计等重要岗位不得有人员的重叠。重要业务部门和岗位进行物理隔离。
(8)公司建立重大风险应急处置机制,制订切实有效的应急应变措施,按照预案妥善处理。
(9)公司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和沟通机制,明确报告机制路径和业务汇报体系,保证业务信息在既定路径高效、有序、准确、完整传递,实现自下而上的及时报告和自上而下的有效反馈。
(10)公司通过建立完整的研究管理、投资决策和交易管理等制度体系,以实现投资管理业务控制。
(11)公司制定规范的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不断优化完善机制流程,确保公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12)公司对内部控制建立与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评价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现内部控制缺陷,及时加以改进,内控检查评价部门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确保公司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有效运行。
基金管理人保证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市场变化和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切实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经营范围:经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公司主营业务主要包括: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业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币兑换;国际结算;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结汇、售汇;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卖;代客外汇买卖;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离岸银行业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托管业务;经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经营的其他业务。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自 2003年开展资产托管业务,是较早开展银行资产托管服务的股份制商业银行之一。经过二十年来的稳健经营和业务开拓,各项业务发展一直保持较快增长,各项经营指标在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处于较好水平。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总行于 2003年设立基金托管部,2005年更名为资产托管部,2013年更名为资产托管与养老金业务部,2016年进行组织架构优化调整,并更名为资产托管部,目前下设证券托管处、客户资产托管处、养老金业务处、内控管理处、业务保障处、总行资产托管运营中心(含合肥分中心)六个职能处室。
目前,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已拥有客户资金托管、资金信托保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全球资产托管、保险资金托管、基金专户理财托管、证券公司客户资产托管、期货公司客户资产托管、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托管、私募股权托管、银行理财产品托管、企业年金托管等多项托管产品,形成完备的产品体系,可满足多领域客户、境内外市场的资产托管需求。
郑杨,男,1966年出生,研究生学历,博士学位,高级经济师。曾任国家经贸委经济法规司调研处副处长;中国机电设备招标中心开发处处长、第七招标业务处处长;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司副司长;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党委委员、副行长、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副局长;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党委委员、副主任兼外汇管理部主任;上海市金融工作党委副书记、市金融办主任;上海市金融工作党委书记、市金融办主任;上海市金融工作党委书记、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金融工作局)局长。现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党委书记、董事长。
潘卫东,男,1966年出生,硕士研究生,高级经济师。曾任宁波证券公司业务一部副经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宁波分行资财部总经理兼任北仑办事处主任、宁波分行副行长;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产品开发部总经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昆明分行行长、党组书记;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挂职并任金融机构处处长;上海国际集团党委委员、总经理助理,上海国际集团党委委员、副总经理,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党委委员、执行董事、副行长、财务总监。现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党委副书记、副董事长、行长,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董事长。
孔建,男,1968年出生,博士研究生。历任工商银行山东省分行资金营运处副处长,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济南分行信管处总经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济南分行行长助理、副行长、党委书记、行长。现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总行金融市场业务党委委员,资产托管部总经理。
截止 2022年 9月 30日,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规模为12,812.81亿元,比去年末增加 0.27%。托管证券投资基金共三百七十九只支。
1、本行内部控制目标为:确保经营活动中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部门监管规则和本行规章制度,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和完整,确保业务活动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本行内部控制组织架构为:总行法律合规部是全行内部控制的牵头管理部门,指导业务部门建立并维护资产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体系。总行风险监控部是全行操作风险的牵头管理部门。指导业务部门开展资产托管业务的操作风险管控工作。总行资产托管部下设内控管理处。内控管理处是全行托管业务条线的内部控制具体管理实施机构,并配备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独立行使监督稽核职责。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本行已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内控制度贯穿资产托管业务的决策、执行、监督全过程,渗透到各业务流程和各操作环节,覆盖到从事资产托管各级组织结构、岗位及人员。内部控制以防范风险、合规经营为出发点,各项业务流程体现“内控优先”要求。
具体内控措施包括:培育员工树立内控优先、制度先行、全员化风险控制的风险管理理念,营造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使风险意识贯穿到组织架构、业务岗位、人员的各个环节。制定权责清晰的业务授权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和各项操作规程、员工职业道德规范、业务数据备份和保密等在内的各项业务管理制度;建立严格完善的资产隔离和资产保管制度,托管资产与托管人资产及不同托管资产之间实行独立运作、分别核算;对各类突发事件或故障,建立完备有效的应急方案,定期组织灾备演练,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在基金运作办公区域建立健全安全监控系统,利用录音、录像等技术手段实现风险控制;定期对业务情况进行自查、内部稽核等措施进行监控,通过专项/全面审计等措施实施业务监控,排查风险隐患。
托管人严格按照有关政策法规、以及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等进行监督。监督依据具体包括:
我行根据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约定,对基金合同生效之后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比例、投资限制等进行严格监督,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违规风险。
(1)资产托管部设置核算监督岗位,配备相应的业务人员,在授权范围内独立行使对基金管理人投资交易行为的监督职责,规范基金运作,维护基金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外界力量的干预;
(2)在日常运作中,凡可量化的监督指标,由核算监督岗通过托管业务的自动处理程序进行监督,实现系统的自动跟踪和预警;
(3)对非量化指标、投资指令、管理人提供的各种报表和报告等,采取人工监督的方法。
(1)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监督结果,采取定期和不定期报告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和中国证监会报告。定期报告包括基金监控周报等。不定期报告包括提示函、临时日报、其他临时报告等;
(2)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规违法操作,以电话、邮件、书面提示函的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指明违规事项,明确纠正期限。在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再对基金管理人违规事项进行复查,如果基金管理人对违规事项未予纠正,基金托管人将报告中国证监会。如果发现基金管理人投资运作有重大违规行为时,基金托管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3)针对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对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的检查,应及时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代理券商信息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增减或变更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示。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 507单元 01室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9】2664号文(《关于准予国泰中证全指家用电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准予注册募集。
本基金基金合同于 2020年 2月 27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基金财产清算并终止,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应事先确定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基金份额折算由基金管理人向注册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并由注册登记机构进行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
基金份额折算后,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总额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额将发生调整,但调整后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占基金份额总额的比例不发生变化。基金份额折算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无实质性影响。基金份额折算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照折算后的基金份额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如果基金份额折算过程中发生不可抗力或注册登记机构遇特殊情况无法办理,基金管理人可延迟办理基金份额折算。
基金合同生效后,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可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基金份额上市:
1、基金募集金额(含网下股票认购所募集的股票市值)不低于 2亿元; 2、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 1000人;
根据有关规定,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具备上市条件,于 2020年 3月 16日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二级市场交易代码:159996)。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须遵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交易和申购赎回实施细则》,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有关规定。
本基金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等按照《基金法》和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等相关业务规则、通知、指引、指南等有关规定执行。
若本基金发生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所规定的因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应当终止上市的情形时,本基金可由交易型开放式基金变更为跟踪标的指数的非上市的开放式指数基金,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届时,基金管理人可变更本基金的登记机构并相应调整申购赎回业务规则,基金变更的具体安排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若届时本基金管理人已有以该指数作为标的指数的指数基金,则基金管理人将本着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选取其他合适的指数作为标的指数,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每一交易日开市前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供当日的申购赎回清单。本基金基金份额参考净值(IOPV)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机构计算并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仅供投资者交易、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参考。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申购赎回清单中必须用现金替代的替代金额+申购赎回清单中可以用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最新成交价相乘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禁止用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最新成交价相乘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的预估现金部分)/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基金份额
五、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本基金可以申请在包括境外交易所在内的其他交易场所上市交易,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六、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注册登记机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相关规定进行调整的,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并按照新规定执行,且此项修改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七、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了基金上市交易的新功能,本基金可以增加相应功能,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本基金可采用两种申购赎回模式,分别是“实物申购赎回”模式和“深市股票实物申赎、沪市股票现金替代”模式。其中,“实物申购赎回”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深市股票实物申赎、沪市股票现金替代”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办理。本基金目前仅开通“深市股票实物申赎、沪市股票现金替代”申赎模式,未来条件成熟,本基金将开通“实物申购赎回”模式,具体以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为准。
投资人应当在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营业场所或按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管理人将在开始办理申购、赎回业务前公告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名单,并可依据实际情况调整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或根据业务需要,基金管理人有权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相关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相关公告中规定。
本基金可在基金上市交易之前开始办理申购、赎回,但在基金申请上市期间,可暂停办理申购、赎回。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1、本基金采用份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和赎回均以份额申请; 2、本基金的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包括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4、申购、赎回应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或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或登记结算机构相关规则及其变更调整,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或基金管理人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申购赎回清单的规定备足申购对价,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和现金。
对于投资者提交的申购申请,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根据投资者提交的申购申请以及 T 日基金管理人公布的申购赎回清单,相应冻结投资者账户内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款和预估现金差额。T+1 日,基金管理人对冻结情况符合要求的申购申请予以确认。如冻结情况不符合要求,则申购申请失败。
对于投资者提交的赎回申请,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根据投资者提交的赎回申请以及 T 日基金管理人公布的申购赎回清单,相应冻结投资者账户内的基金份额、预估现金差额。T+1日,基金管理人根据冻结情况对投资者的赎回申请予以确认。
如投资者持有的符合要求的基金份额不足或未能根据要求准备足额的现金,或本基金投资组合内不具备足额的符合要求的赎回对价,则赎回申请失败。
投资者可在 T+2 日通过其办理申购、赎回的销售网点查询有关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有关申请的确认情况。
本基金申购赎回过程中涉及的组合证券和基金份额交收适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相关证券交易所最新的相关规则。
T+1 日,登记结算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对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信息,为投资者办理组合证券、基金份额的清算交收,并将结果发送给相关证券交易所、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通常情况下,投资者 T 日申购所得的基金份额、赎回所得的组合证券在 T+2 日可用。现金替代和现金差额由基金管理人与申购赎回代理券商于 T+1 日进行清算,T+2 日进行交收,登记结算机构可以依据相关规则对此提供代收代付服务并完成交收。对于确认失败的申请,登记结算机构将对冻结的组合证券和基金份额予以解冻,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将对冻结的资金予以解冻。
如果登记结算机构在清算交收时发现不能正常履约的情形,则依据业务规则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及其不时修订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投资者应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和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应付的现金差额、现金替代和现金替代退补款。因投资者原因导致现金差额、现金替代和现金替代退补款未能按时足额交收的,基金管理人有权为基金的利益向该投资者追偿并要求其承担由此导致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资产的损失。
若投资者用以申购的部分或全部组合证券或者用以赎回的部分或全部基金份额因被国家有权机关冻结或强制执行导致不足额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指示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及登记结算机构依法进行相应处置;如该情况导致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资产遭受损失的,基金管理人有权代表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资产要求该投资者进行赔偿。
4、基金管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注册登记机构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程序以及清算交收和登记的办理时间、方式、处理规则等进行调整,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1、投资人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需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最小申购、赎回单位为 200万份。
2、基金管理人可设定申购份额上限或赎回份额上限,以对当日的申购总规模或赎回总规模进行控制,并在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情况、市场情况和投资人需求,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位,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日内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对价是指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应交付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赎回对价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应交付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3、申购对价、赎回对价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投资人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数额确定。
申购赎回清单由基金管理人编制。T日的申购赎回清单在当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开市前公告。
4、投资人在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时,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可按照不超过 0.50%的标准收取佣金,其中包含证券交易所、注册登记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
5、未来,若市场情况发生变化,或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化,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对基金份额净值、申购赎回清单的计算和公告时间进行调整。
T 日申购赎回清单公告内容包括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所对应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T 日预估现金差额、T-1 日现金差额、基金份额净值及其他相关内容。如深圳证券交易所修改或更新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参数计算方法并适用于本基金的,则按照新的规则执行。
组合证券是指基金标的指数所包含的全部或部分证券。申购赎回清单将公告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所对应的各成份证券名称、证券代码及数量。
现金替代是指申购、赎回过程中,投资者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用于替代组合证券中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采用现金替代是为了在相关成份股停牌等情况下便利投资者的申购、提高基金运作的效率,基金管理人在制定具体的现金替代方法时遵循公平及公开的原则,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出发点,并进行及时充分的信息披露。
(1)现金替代分为 3 种类型:禁止现金替代(标志为“禁止”)、可以现金替代(标志为“允许”)和必须现金替代(标志为“必须”)。
禁止现金替代是指在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该成份证券不允许使用现金作为替代。
可以现金替代是指在申购基金份额时,允许使用现金作为全部或部分该成份证券的替代,但在赎回基金份额时,该成份证券不允许使用现金作为替代。
必须现金替代是指在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该成份证券必须使用现金作为替代。
1)适用情形:可以现金替代的证券一般是因停牌等原因导致投资者无法在 申购时买入的证券或基金管理人认为可以适用的其他情形。
替代金额=替代证券数量×该证券经除权调整的 T-1 日收盘价×(1+现金 替代保证金率)
对于使用现金替代的证券,基金管理人需在证券恢复交易后买入,而实际买 入价格加上相关交易费用后与申购时的最新价格可能有所差异。为便于操作,基金管理人在申购赎回清单中预先确定现金替代保证金率,并据此收取替代金额。
如果预先收取的金额高于基金购入该部分证券的实际成本,则基金管理人将退还多收取的差额;如果预先收取的金额低于基金购入该部分证券的实际成本,则基金管理人将向投资者收取欠缺的差额。
T 日,基金管理人在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布现金替代保证金率,并据此在 T+2 日收取替代金额。
在 T+1 日后被替代的成份证券有正常交易的 2 个交易日(简称为 T+3 日)内,基金管理人将以收到的替代金额买入被替代的部分证券。
T+3日日终,若已购入全部被替代的证券,则以替代金额与被替代证券的实际购入成本(包括买入价格与交易费用)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者或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若未能购入全部被替代的证券,则以替代金额与所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实际购入成本加上按照 T+3 日收盘价计算的未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价值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者或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
特例情况:若自 T+1 日起,相关证券交易所正常交易日已达到 20 日而该证券正常交易日低于 2 日,则以替代金额与所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实际购入 成本加上按照最近一次收盘价计算的未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价值的差额,确定 基金应退还投资者或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 T+3 日后第 1 个工作日(若在特例情况下,则为 T+1 日起第 21 个交易 日),基金管理人将应退款和补款的明细数据发送给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和基金托 管人,现金替代多退少补资金的清算和交收在 T+3 日后 2 个工作日(若在特 例情况下,则为 T+1 日起第 22 个交易日) 内完成,登记结算机构对此提供 代收代付服务。 4)替代限制:为有效控制基金的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基金管理人可规 定投资者使用可以现金替代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申购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一定 比例。现金替代比例的计算公式为: 说明:假设当天可以现金替代的股票只数为 n。
1)适用情形:必须现金替代的证券一般是因标的指数调整将被剔除、或基 金管理人出于保护持有人利益原则等原因认为有必要实行必须现金替代的成份证券。
2)替代金额:对于必须现金替代的证券,基金管理人将在申购赎回清单中 公告替代的一定数量的现金,即“固定替代金额”。固定替代金额的计算方法为申购赎回清单中该证券的数量乘以其经除权调整的 T-1 日收盘价。
预估现金差额是指由基金管理人估计并在 T 日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布的当日 现金差额的估计值,预估现金差额由申购赎回代理券商预先冻结。
T 日预估现金差额=T-1 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申购赎回清- 单中必须用现金替代的固定替代金额+申购赎回清单中可以用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 T 日经除权调整后的开盘参考价乘积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禁止用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 T 日经除权调整后的开盘参考价乘积之和) 其中,T 日经除权调整后的开盘参考价主要根据中证指数公司所提供的标的指数成份证券调整后开盘参考价确定。另外,若 T 日为基金分红除息日,则计算公式中的“T-1 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需扣减相应的收益分配数额。预估现金差额的数值可能为正、为负或为零。
若 T日为基金最小申购、赎回单位调整生效日,则计算公式中的“T-1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需根据调整前后的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按比例计算。
T 日现金差额=T 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资产净值-(申购赎回清单中必须 用现金替代的固定替代金额+申购赎回清单中可以用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 T 日收盘价乘积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禁止用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 T 日收盘价乘积之和)
T 日投资者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需按 T+1 日公告的 T 日现金差额进 行资金的清算交收。
现金差额的数值可能为正、为负或为零。在投资者申购时,如现金差额为正 数,则投资者应根据其申购的基金份额支付相应的现金,如现金差额为负数,则投资者将根据其申购的基金份额获得相应的现金;在投资者赎回时,如现金差额为正数,则投资者将根据其赎回的基金份额获得相应的现金,如现金差额为负数,则投资者应根据其赎回的基金份额支付相应的现金。
投资人应当在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营业场所或按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管理人将在开始办理申购、赎回业务前公告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名单,并可依据实际情况调整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或根据业务需要,基金管理人有权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1、本基金采用份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和赎回均以份额申请; 2、本基金的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包括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4、申购、赎回应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或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或登记结算机构相关规则及其变更调整,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投资人必须根据申购赎回代理券商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备足申购对价,否则所提交的申购申请无效。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和现金,否则所提交的赎回申请无效。投资人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具体规定为准。
正常情况下,投资人申购、赎回申请在受理当日进行确认。如投资人未能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购对价,则申购申请失败。如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符合要求的基金份额不足或未能根据要求准备足额的现金,或本基金投资组合内不具备足额的符合要求的赎回对价,则赎回申请失败。
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结算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投资人可通过其办理申购、赎回的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或以申购赎回代理券商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有关申请的确认情况。
本基金申购赎回的确认规则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的有关规定。如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修改或更新上述规则并适用于本基金的,则按照新的规则执行,届时基金管理人将发布公告予以披露,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本基金申购赎回过程中涉及的基金份额、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的清算交收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及其不时修订的有关规定。
投资者 T 日申购成功后,登记结算机构在 T 日收市后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与深交所上市的成份股的交收以及现金替代的清算;在 T+1 日办理现金替代的交收以及现金差额的清算,在 T+2 日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并将结果发送给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投资者 T 日赎回成功后,登记结算机构在 T 日收市后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的注销与深交所上市的成份股的交收以及现金替代的清算;在 T+1 日办理现金替代的交收以及现金差额的清算,在 T+2 日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并将结果发送给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如果注册登记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在清算交收时发现不能正常履约的情形,则依据业务规则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及其不时修订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基金管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注册登记机构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程序以及清算交收和登记的办理时间、方式、处理规则等进行调整,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1、投资人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需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最小申购、赎回单位为 200万份。
2、基金管理人可设定申购份额上限或赎回份额上限,以对当日的申购总规模或赎回总规模进行控制,并在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情况、市场情况和投资人需求,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位,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日内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对价是指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应交付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赎回对价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应交付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3、申购对价、赎回对价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投资人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数额确定。
申购赎回清单由基金管理人编制。T日的申购赎回清单在当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开市前公告。
4、投资人在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时,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可按照不超过 0.50%的标准收取佣金,其中包含证券交易所、注册登记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
5、未来,若市场情况发生变化,或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化,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对基金份额净值、申购赎回清单的计算和公告时间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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