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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pg电子平台普是哪个“欧普”?

文章出处:网络 人气:发表时间:2023-07-18 03:08

  pg电子平台作为照明行业的第一梯队成员,欧普年营业额超80亿元,市场知名度自不必言。但很多人可能不知道,市场上还有一家欧普换气扇,而这家“欧普”的生产厂商居然与欧普照明完全没关系……

  知产力获悉,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就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欧普公司”)诉嘉兴市伟普电器有限公司(下称“伟普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伟普公司停止使用“嘉兴市欧普电器有限公司”企业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欧普公司50万元。

  1996年,王耀海、马秀慧夫妇南下广东中山创立欧普公司,这是一家集研发、生产和销售于一体的综合型照明企业。历经20多年的发展,公司产品涵盖LED及传统光源、灯具、电工电器、吊顶产品等领域,并在国内市场打拼出了自己的地位。2016年8月,欧普照明成功登陆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正式挂牌上市,目前,欧普照明市值已达196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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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更好地保护自己辛苦经营的品牌声誉,欧普公司在相关商品和服务类别上申请注册了诸多商标,包括第11类中的第1424486号“”、第7182780号“”、第7182788号“”、第7182728号“”等商标。中国商标网上,以“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为申请人的商标注册申请记录共有893条。

  当你在网上搜索“欧普”后,你可能会打开这样一家“OPOUR吊顶 欧普换气扇”网站,然而,这却不是你以为的那个“欧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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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欧普公司称,2018年其在市场上发现了伟普公司销售侵权产品,影响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给欧普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及商誉损害。欧普公司认为,这家成立于2013年的公司是违法使用欧普公司的“欧普”字号注册的,构成不正当竞争。

  欧普公司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伟普公司停止使用“嘉兴市欧普电器有限公司”的企业名称和“op”品名型号,刊登侵权声明消除不良影响,并索赔300万元。

  据了解,这起诉讼早在起诉阶段就曾遭遇管辖权的一波三折。欧普公司最初是在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的这起诉讼,但后者因认定自身不具有管辖权而裁定移送至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此后,被告伟普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杭州中院认为异议成立,裁定移送至嘉兴秀洲法院。

  今年4月,秀洲法院受理了该案,并在4月、5月两次公开开庭进行审理。9月8日,秀洲法院作出本文开头所述的一审判决。

  法院认为,伟普公司是被诉侵权产品的生产者,且是“OPOUR欧普吊顶”微信公众号的运营者,其行为均构成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的不正当竞争,欧普公司的起诉不构成重复起诉。法院进一步表示,欧普公司有关停止使用“嘉兴市欧普电器有限公司”企业名称、刊载声明消除不良影响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并适用法定赔偿方式确定伟普公司赔偿欧普公司经济损失(含欧普公司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50万元。

  一个是“欧普”,一个是“伟普”,欧普公司却要求对方改名,看似欧普公司指责无端,其实不然。原来,伟普公司2018年12月以前的注册企业名称一直是“嘉兴市欧普电器有限公司”,2018年12月后才因为在一件与欧普的案件中被法院认定侵权,而根据判决要求将企业名称变更为现在的名字。

  根据伟普公司官网介绍,2005年,伟普公司的前身“嘉兴市王店欧普电器厂”成立,主要生产集成吊顶及相关产品。2013年,嘉兴市欧普电器有限公司成立,经营范围涵盖浴霸、取暖器、换气扇、塑料配件、集成吊顶、金属装饰板、照明器具、灶具、饮水机的制造、加工。

  但是,即便是以伟普公司的前身成立的年份2005年来算,欧普公司也要比伟普公司的成立早了十多年的时间。更何况,2005年的欧普公司早已经是一家照明及相关行业的知名企业,蜚声海内外了。

  然而,伟普公司(含更名前的“嘉兴市欧普电器有限公司”、前身“嘉兴市王店欧普电器厂”,下同)还是顶着“欧普”的名号,做起了自己的生意,而且生意也越做越大。据伟普公司官网信息宣称,伟普公司甚至还一度与央视有过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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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此,欧普公司提起多件商标诉讼,不少索赔请求获得了法院支持。譬如此次秀洲法院一审判决中提到的311号判决书,即(2016)沪73民终311号判决书就属于其中判赔金额较高的案件之一,判赔额达80万元。

  该案是欧普公司诉伟普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的一起案件,早在2015年就已立案,双方均不服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并上诉。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二审认定,伟普公司选用“欧普”字号“缺乏合理依据,难谓主观上无攀附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原告‘欧普’商誉之故意,其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并支持了欧普公司上诉请求,予以部分改判,即判决伟普公司等停止商标侵权,消除影响,伟普公司变更企业名称为不含“欧普”的名称,并赔偿欧普公司80万元。

  据了解,该判决随即生效并已履行完毕。然而,伟普公司似乎对判决不以为然。在先判决生效后pg电子平台,伟普公司虽然改了企业名称,但仍然在一些地方继续使用“欧普”。

  在此次秀洲法院作出的判决中,法院认为,欧普公司主张的被诉行为是在311号案件在先判决生效后伟普公司另行实施的行为,包括311号案件判决书生效后伟普公司再行生产销售被诉侵权产品以及不当使用企业名称持续进行微信宣传的行为;同时,311号案件中欧普公司未诉请停止侵权,故在判项部分未判令被告停止相应不正当竞争行为。因此该案与311号案件判决在诉请、事实、证据上并不相同,欧普公司不构成重复起诉。法院因此进一步支持了欧普公司的诉讼请求。

  事实上,欧普公司与伟普公司之间的商标纠纷由来已久,最早可以追溯到2015年。知产宝裁判文书信息显示,涉及伟普公司的知识产权裁判文书共有50余份,涉及案件数量至少超过30件,绝大多数与欧普公司有关,诉讼地遍及上海、北京、浙江、江苏等多个省市,可谓数量众多,影响广泛。

  判赔金额方面,经笔者粗略统计,在知产宝已收录的欧普公司诉伟普公司或其商标被许可人、经销商等相关当事人并胜诉的民事案件判决书中,一审欧普公司应获赔金额约140万元;二审则多数基本维持了一审判决确定的赔偿金额。

  中国商标网信息显示,截至发稿,伟普公司名下共有24件商标或商标申请,使用的商品类别以第6类(金属材料)和第11类(排气风扇等)商品为主,其中不乏“欧普”“OPOUR”这样的商标,还有一些相关的图形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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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细心的读者可能会发现,伟普公司名下最早的两件“欧普”商标申请于2000年、2004年,甚至早于该公司前身成立的时间。事实上,这些商标中有的是伟普公司受让自第三方而得到的。例如,申请于2000年3月的第1594144号“欧普”商标,还有申请于2004年12月的第4416780号“欧普”商标pg电子平台,就是伟普公司在2013年受让而来的。正是依赖这些商标,伟普公司才得以使用“欧普”,并进一步将其许可给他人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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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594144号“欧普”商标曾在2007年、2009年、2013年被转让,其中,自然人殷舷现为嘉兴市伟普电器有限公司股东及监事(来源:中国商标网相关商标转让/移转公告)

  欧普公司也曾对这些商标提出过异议、撤销或无效宣告申请,但至今仍有部分商标未能被无效掉,这也进一步为欧普公司埋下了隐患。

  伟普公司的“欧普”商标,如刀一般给欧普公司的商标布局上划开了一道口子,也让欧普公司不得不提起多件诉讼进行维权——除了伟普公司本身,还要针对其被许可人、经销商等一一提起维权诉讼。这不光给欧普公司带来很多时间、人力、物力上的成本消耗,也增加了消费者进行品牌识别辨认的成本,加剧了行业的内耗和资源的浪费,无疑不利于整个市场的发展。

  笔者联想到了几年前的奥普商标反向混淆案。该案中,作为生产厨卫装置的知名企业,杭州奥普卫厨科技有限公司拥有“奥普”、“AUPU”、“1+N”等第11类、第6类商标。“奥普”系列商标还先后被评为浙江省著名商标,并于2005年被司法裁判认定为驰名商标。

  然而,凭借2002年注册的第6类“AOPU奥普”商标,受让成为该商标专用权人的浙江新能源公司,及其被许可人现代投资有限公司、浙江凌普公司,于2010年9月以奥普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在第6类“金属建筑材料”商品上使用“AUPU 奥普”标识,侵犯了其商标专用权为由,向法院起诉。经历了一审判赔10万元、二审判赔30万元后,奥普公司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奥普公司的行为不构成侵权,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最高人民法院在再审判决中指出,基于知识产权保护激励创新的目的和比例原则,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和强度要与特定知识产权的创新和贡献程度相适应;同时,商标标识本身的近似不是认定侵权行为是否成立的决定性因素,如果使用行为并未损害涉案商标的识别和区分功能,亦未因此而导致市场混淆的后果,该种使用行为即不在商标法所禁止的范围之中。

  有观点认为,该案从鼓励创新及商标功能的视角,对涉案被诉行为和商标关系的诠释,对今后同类案件的审理有很强的借鉴和指导意义。

  此次嘉兴秀洲法院的判决给了欧普公司一丝慰藉,也让那些诚信经营的企业看到了希望。但是,欧普公司还有多少精力和财力,为“欧普”商标,继续在全国各地奔波维权?站在消费者的角度,笔者真心希望市场上能少一些制造混淆的“傍名牌”,多一些靠产品说话的“真名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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